投资人服务协议

提示条款

鉴于上海链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链投”)已开发运营网址为“www.linktou.com”的互联网平台(下称“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可以通过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为融资方提供品牌的展示、融资项目的推介、信息统计与反馈、对接潜在投资人、融资信息对接与工具辅助、融后项目信息披露等服务。

链投为更好的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融资等活动、履行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义务,特制定并公示《融资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融资方规则”或“本规则”),本规则为《链投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补充,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本规则一经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上公示即对链投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规则的内容与用户协议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项下的相关概念与用户协议中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相同含义。

一、投资人的定义和解释

1.1 投资人(个人/企业):是指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注册,符合链投对合格投资人相关资格的要求,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对股权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具有认知,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并且关注实业项目投资,且有充足的流动预备资金保障投资行为。申请实名认证的投资人必须阅读并接受链投《链投用户服务协议》及《投资人服务协议》;链投采用的是领投人+跟投人+投后管理模式可以让跟投人参与领投人组织的联合投资体。

1.2 融资项目/项目:指融资方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上发布其品牌向下的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通过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向投资人股权融资的项目。

1.3 领投人:指融资项目所在领域有相对丰富经验的投资人,由其指导和带领多名跟投人一同对融资项目进行投资。领投人应通过链投合格的投资人认证;领投人相关细节内容可参阅《领投人合作协议》。

1.4 跟投人:经链投审核通过的合格投资人,主要履行出资的义务和享受分红的权利。

1.5 申请领投:领投人在项目融资期间内确定的投资行为,详细的内容可参阅《领投人合作协议》。

1.6 预约认购期:融资项目在上线后面向跟投人开放认购股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跟投人在认股权中有24小时的静默期,同时要按照要求缴纳认购股权总投资金额的百分十作为预约款,该款项将在链投指定的银行跟投人专账户进行冻结;静默期后领投人会选择符合要求的跟投人。

1.7 认购成功:领投人选择符合融资项目的跟投人之后,融资方同意与跟投人进行股权投资,双方达成合作关系签署跟投人认购股权合约,并完成款项支付。

1.8 超额收益:指超出投资人预期收益的部分,链投将对投资人的超额收益按比例收取财务咨询费。

二、合格投资人认证

2.1 合格投资人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合格投资人的规定。投资人有义务向链投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人的法律要求。

2.2 个人合格投资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2.1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2.2 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本条所指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3 单位合格投资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2.3.1 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4 申请合格投资人认证的投资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2.4.1 按照链投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2.4.2 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2.4.3 主动了解股权融资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2.4.4《股权认购合约》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投资流程

3.1 注册:投资人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上填写手机号,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通过短信认证的方式进行注册,获得链投用户资格。

3.2 投资人认证:投资人注册后,若确认符合链投合格投资人的条件,需填写真实姓名、证件号等信息,阅读并同意《投资人服务协议》,经链投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认证。

3.3 认领融资项目的领投人:投资人可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查阅融资项目后申请领投,在融资方同意投资人申请领投人资格之后,领投人可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上查阅融资方的相关信息与数据并做尽职调查。

3.4 领投人出具投资人意见书:领投人通过尽职调查的数据出具投资人意见书,并协助融资方确定融资方案的确立。

3.5 签约及缴纳保证金:融资方案确立后,领投人与融资方、链投共同签约股权认购合约,根据融资方案对于保证金的规定进行缴纳,链投将作为资金监控方,对双方的保证金金额进行冻结保证双方权利。

3.6 确立跟投人股权认购合约:融资方和领投人在项目上线筹备阶段需要确定跟投人的股权认购合约内容,保证合约和融资方案的一致性。 经过链投审核之后上线,方开放对跟投人的预约认购。

3.7 跟投人认购股权:根据融资方案的细则,跟投人在认购期内可以进行预约或是认购,并缴纳总投资的10%金额作为预约款进行冻结。认购期内允许有24小时的静默期,静默期内允许跟投人撤销认购。静默期结束后,跟投人的认购既成事实不可撤销。认购成功后,跟投人与项目融资方、链投签约股权认购合约。

3.8 企业成立和投后管理:融资成功后,融资方与投资人共同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向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等手续办理。

3.9 融资项目资金的划转:投资企业成立后,融资方、领投人、跟投人依次向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下的银行账户缴纳认领的投资款项,缴纳完成后,链投将发出指令解冻融资方和领投人的保证金。

3.10 分红与退出:项目启动后,由融资方和投资人按照《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与退出。

四、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4.1 投资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下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符合链投关于合格投资人的相关资格要求。

4.2 基于为投资人提供更优质服务之目的,投资人同意并授权链投在其相关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向其选择的融资方展示投资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照片、身份、个人简介、所在地、关注行业、拥有资源、通过链投服信息服务系统投资案例展示等)如未获得投资人同意,链投不会公开有关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之规定、应行政或司法机关之要求的情况除外。

4.3 有权按照《链投用户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接受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投资服务;有权了解融资项目的融资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等情况,并得到融资方的及时反馈;保证注册时及在使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服务时,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误导陈述,不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前述资料及信息包括:投资人在注册或登录过程中、在任何公共信息区域(包括留言栏或反馈区)或通过任何电邮形式或手机短信向链投或其他用户提供的所有内容。

4.4 投资人需对融资项目做出独立的投资判断和决定,且投资人确认其在链投按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公布的交易流程所确认的交易状态,将成为投资人进行相关交易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项冻结、划转,协议签订等)的不可撤销的指令。投资人同意相关指令的执行时间以链投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中进行实际操作的时间为准。投资人未能及时对交易状态进行修改、确认或未能提交相关申请、进行划款或协议签订所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其本人负责,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4.5 投资人承诺,在正式认购后,与融资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补签纸质版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领投人合作协议》或《股权认购合约》、《投资服务协议》。对于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发布的融资项目信息,投资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其通过链投信息服务系统获得的融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查阅的合同文本、项目进展等,以任何形式对外宣传。

4.6 除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外,投资人仍应遵守《投资人服务协议》等文件规定的投资人行为规范,遵守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已公布和链投未来公布的各项交易规则,若投资人未遵守本协议条款或链投发布的交易规则中的操作指示而产生不利后果,链投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投资人知晓链投未来不定时公布的,新设、更新、修改的业务规则和相关制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承诺及时关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的相关动态和资讯。

4.8 投资人不得干扰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正常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4.8.1 攻击、侵入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的网站服务器或使网站服务器过载;

4.8.2 破解、修改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客户端程序;

4.8.3 攻击、侵入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的网站服务器或网站服务器端程序或使网站服务器过载;

4.8.4 制作、使用、发布、传播任何形式的妨碍服务系统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外挂);

4.8.5 利用程序的漏洞和错误(Bug)破坏服务系统系统的正常运行或传播该漏洞或错误(Bug);

4.8.6 不合理地干扰或阻碍他人使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4.9 保证并承诺其通过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和渠道进行交易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并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五、跟投人权利和义务

5.1 跟投人的权利

5.1.1 跟投人与领投人在融资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收益计算方式相同,即“同股同收益权”;

5.1.2 如果跟投人能够为融资项目提供稀缺的重大价值,在成功投资后,可以与融资人自行约定其他合作协议,但不得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5.1.3 跟投人具有双重知情权,跟投人可以通过领投人有偿或无偿索取融资方的相关信息。同时,亦可以通过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查阅领投人对投后管理信息进行的披露,具体的信息披露内容,详见《信息披露规则》。

5.1.4 必要时,跟投人可以自行对融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但该调查费用由跟投人自行承担;

5.1.5 跟投人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领投人的投资管理如存在疑虑可以通过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咨询;

5.1.6 跟投人可以根据投资人规则,行使其股东或有限合伙人权利;

5.1.7 跟投人可依法转让其在有股权认购合约内的份额,并承担相应的成本及费用,可根据签约的《股权认购合约》内容执行;

5.1.8 跟投人一旦签约股权认购合约就认定为购买融资项目股权的认购生效,不可退股。若出现违约责任则有跟投人自行承担。

5.2 跟投人的义务

5.2.1 跟投人应符合合格投资人要求,对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5.2.2 跟投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不进行投资管理。领投人退出时,跟投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一起退出;

5.2.3 跟投人应该遵守股权认购协议及股权投资协议中作为一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5.2.4 若需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跟投人应承诺配合链投、领投人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及退出融资项目时的相关法律行为,签署相关文件。

六、股权认购规则

6.1 融资项目完成后,融资标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9人;融资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9人;融资标的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人的人数不得超过9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项目上线后”的认购期原则上不超过90个自然日。

6.3 投资人认购并支付投资款总额达到项目融资总额的100%时,项目宣告融资成功。若开放认购期届满时项目融资份额未达到融资计划书的要求,则项目宣告失败,链投将对保证金等款项做解冻处理。

七、投资人费用与支付方式

7.1 领投资人应当在认购融资项目股权时按照链投的规则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根据融资方发布融资项目的要求订立。跟投人在认购期内认购股权需缴纳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预约款。

7.2 投资人因参与股权融资项目所缴纳的保证金/预约款,通过链投冻结在指定的投资人专用账户中。当股权融资成功后,链投会向账户发出解冻保证金指令并退回给投资人。若投资人认购期内有违约行为,最终融资失败的,保证金将不退还给该投资人。

7.3 投资人使用链投的投资人服务,链投将向投资人收取相关链投服务系统技术服务费用。各项链投工具服务费用详见投资管理服务收费细则所列之收费说明及收费标准。链投保留单方面制定及调整链投工具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的权利。

7.4 在融资项目成功投资成本回收完成后,跟投人每月须向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支付项目利润超额收益的20%作为财务咨询费。

7.5 投资人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需向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缴付认购款,投资人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否则将被视为违约。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将扣除其认缴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剩余认购款(无息)原路返还至投资人的汇款账户;若投资人缴付认购款后要求放弃本次投资,该行为亦被视为违约,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将扣除其认缴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将剩余认购款(无息)原路返还至投资人的汇款账户。

八、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的权利与义务

8.1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展示、预约认购、领投意见、融资方案、投后信息分析与呈现、分红结算,具体详情以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当时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8.2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为投资人提供项目认购工具,协助投资人完成投资过程中涉及一些投资行为。

8.3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为投资人可能存在的支付行为提供资金账户管理服务,投资人需要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指定银行以投资人个人/企业名义开立投资专用的资金账户。

8.3.1 该资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包含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在内的任何其他人不可能触碰账户资金;

8.3.2 链投委托具备资质的银行直接向投资人提供支付通道和资金账户系统,链投只充当监管职责,负责冻结/解冻的操作指令,提供投资人办理预约认购、分红结算指令;

8.3.3 链投不能触碰投资人任何资金,但投资人同意并授权链投查询其资金账户全部信息,用于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各项投资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余额查询、支付明细查询、提交投资依据存证)。为前述目的,投资人应签署和提交授权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查询资金账户全部信息所需的文件并配合采取行动(例如前往资金账户所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8.4 在投后管理中,投资人的服务内容中可能包含项目投后信息分析与呈现、分红结算工具、预设报警机制等功能,链投将按照具体项目的相关协议提供多种服务方案供投资人决定,相关细则可参阅《投资管理收费细则》的相关内容。

8.5 若投资人未遵守本协议内容, 链投有权依其单独判断采取以下任一措施,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5.1 中止或终止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的投资人服务;

8.5.2 删除或屏蔽投资人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所提供给投资人服务或填入或输入的各类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真实或不适当的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投资人;

8.5.3 暂停或关闭投资人账户。(在采取以上措施时,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会以以下任意方式通知投资人其账户所存在问题及危害:账户内消息通知、短信通知、人工客服电话通知、登录界面通知等;若投资人对链投所做出的措施持有异议,可与链投服务中心联系,进行申诉。链投将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每一件投资人申诉。申诉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8.6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作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不向投资人作出任何投资回报承诺。

九、服务终止和变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链投有权中断、停止或变更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服务,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困扰、不便或损失,链投不承担任何责任:

9.1 定期检查或施工,软硬件更新等,即暂停服务,链投将尽快完成维修、维护工作。

9.2 服务器遭到任何形式的破坏,无法正常运作。

9.3 网络线路或其它导致用户通过Internet连接至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服务器的动作发生滞碍等情形。

9.4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9.5 在紧急情况之下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其它投资人及第三者人身安全时。

9.6 发生突发性软硬件设备与电子通信设备故障时。

9.7 投资人应确实遵守本协议及有关法律命令的规定。链投对于投资人是否违反本协议拥有最终决定权。若链投认定投资人违反本协议或任何法令,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有权在通知无法向投资人送达的情况之下,立即暂停及终止或删除投资人账号与投资人账号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档案及任何记录,以及取消、停止、限制投资人的投资人资格。如有系统故障、Bug、程序出错等等问题,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有权把系统的资料还原到一定日期,以维护系统内之平衡。投资人不得因此要求补偿或赔偿。

十、有限责任及免责条款

10.1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为投资人服务第三方责任:

10.1.1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投资人使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的投资人服务过程中涉及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由该第三方承担,链投不承担该等责任。

10.1.2 因投资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投资人自行负责,链投不承担责任。

10.2 投资人从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或链投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建议或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均不构成链投对投资人投资服务或对融资项目投资收益/投资本金的任何保证,需由投资人自身进行理性判断。

10.3 投资人了解并认可,对于链投的产品和服务,链投仅作下述有限保证,该有限保证取代任何文档、包装、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如果有):

10.3.1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仅以“现有状况且包含潜在瑕疵”的形式提供相关的产品、软件或程序及任何投资人服务,并仅保证:

10.3.1.1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完全符合链投正式公布的要求;

10.3.1.2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基本与链投正式公布的服务承诺相符;

10.3.1.3 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仅在商业上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尽力解决链投信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任何问题。

10.3.2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链投信明确表示不提供任何其他类型的保证,不论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适用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可修复性、无病毒以及无错误的任何默示保证和责任。

10.3.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并不担保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一定能满足投资人的要求,也不担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会被中断,并且对产品和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以及信息是否能准确、及时、顺利地传送均不作任何担保。

10.4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或者,由于使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投资人服务其所包含的或以其它方式通过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投资人服务工具提供给投资人的全部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和服务、购买和使用产品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本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其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救济没有达到其基本目的,也应排除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对上述损失的责任。

10.5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链投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投资人收取的当次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投资人服务服务费用总额。

10.6 投资人了解并认可,任何通过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或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上进行的交易并不能避免以下风险的产生,链投信息服务系统不能也没有义务为如下风险负责:

10.6.1 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损失;

10.6.2 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损失;

10.6.3 违约风险:因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投资人有可能遭受损失;

10.6.4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融资项目的实际收益产生影响;

10.6.5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10.6.6 因投资人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 ,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遗忘或泄露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投资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10.7 以上条款亦适用于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的关联实体、合作伙伴、领投人、行家,除非此等人士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

11.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 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均同意向链投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公告、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告形式的通知以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有关网页上发布之日为送达日;当面递交、传真的通知以当日为送达日;特快专递、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以签收日或通知发出后第三日为送达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以进入对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之日为送达日。用户联系方式以用户注册、认证或登记时提供的信息为准。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均应提前书面通知链投,否则怠于通知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十三、附则

13.1 本规则自在链投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由上海链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

13.2 本规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正文条款及链投信息服务系统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相关规则,所有条款和相关规则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规则履行过程中,链投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一旦本规则的内容发生变动,将通过链投发布最新修改的规则内容,不再作个别通知。如果融资方、投资人不同意链投对本规则所做的修改,其有权停止使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的服务。如果继续使用链投信息服务系统服务,则视为其接受链投对本规则所做的修改,并应遵照修改后的规则执行。

13.4 本规则各交易主体(包括链投、融资方、投资人、行家)可依融资项目具体情况,对本规则内容进行适当变更,各交易主体线下签署的合同文本与本规则约定不一致的,以各交易主体线下签署的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13.5 本规则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失效,或不具有约束力,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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