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人信息披露规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链投网上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融资人、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由链投网制定本《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为融资人信息披露要求的 最低标准,请融资人和投资人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本规则项下的相关概念与《用户服务协议》中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相同含义。

第一条 融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1 融资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融资人披露的信息,应经融资项目发起人(融资人未设立项目主体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发起人公 章确认。若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融资人和发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2 融资人或发起人应指定一名员工专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融资项目融资前与融资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2.1 融资人应在向链投网提交项目融资申请至项目在链投网公开发布上线前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及其他链投网要求提交的融资项目材料,《项目情况报告》或融资项目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不时 更新,具体以链投网项目融资申请页面要求为准)

(1) 项目(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2)项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简历及其持股情况;

(3)项目( 公司)商业模式、主要产品及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业务经营(或产品生产)计划和技术(含知识产权)情况;

(4)项目( 公司) 的财务会计信息(如有,且经第三方审计者为佳);

(5) 募集资金的额度、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

(6)融资方案,包括股权(权益)出让比例、分红比例、分红期限、担保与回购等;

(7)其他需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及链投网在核对融资项目真实性的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资料。

2.2 融资项目上线后,应投资人要求或融资项目信息发生任何变更的,融资人应在三个工作日或合理时限内提交信息披露补充或变更的说明资料。

第三条 融资项目融资完成后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定期信息披露:

3.1 在不影响融资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融资人应当履行的定期披露义务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如有)、半年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该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2 在不影响融资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融资人应在融资成功后的每季度\月度披露项目进展情况。该披露可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所有投资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信息披露:

3.3 出现下列情形时,融资人应自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形向投资人进行披露:

(一)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计划的重大变化(与项目筹前筹中披露的时间计划发生1个月以上的偏离);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不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一)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二)涉及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三)涉及项目(公司)新一轮融资或现有股东股权转让等情形;

(十四)其他经平台决定,或经股东会决议要求融资人披露的事项。

3.4 如融资人因任何原因决定解散项目公司,或出现资不抵债等需要破产的情形,应履行清算义务。链投网有权要求融资人出具由第三方公信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清算审计报告。

3.5 本条款项下信息披露的格式、形式等具体要求,以具体项目融资\投资协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要求,或链投网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 链投网的职责

4.1 链投网将督导融资人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链投网不对融资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若任何主体向链投网提出该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链投网有权要求融资人对此进行说明、更正或补充。融资人拒不说明、更正或补充的,链投网将向投资人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4.2 融资人无合理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做信息披露的,平台有权向利益相关方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4.3 为提升融资管理水平,保障项目投资人权益,链投网将实施“项目融后监控计划”,根据项目情况通过部署监控设备、设定\转交银行账户、交易支付收单等监管工具等方式实现对项目经营数据、资金数据 等的实时和非实时采集,链投网将根据其不断更新、完善的风控规则就相关数据达到相应风险预警标准时向投资人做相应的预警、提示等措施。融资人应配合链投网的上述工作,共同维护诚信、透明的投融资交 易环境。

4.4 融资人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链投网有权敦促融资人履行该项义务并向投资人发布风险揭示公告。若发现融资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链投网有权利向相关监管机关报告,并向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举报。

4.5链投网将对融资人披露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内部归档。归档资料保存期间为本规则第五条约定的披露期限终止日之日起十年。链投网将只向对应项目的投资人披露上述信息,或应法律及司法要求提供相关披露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起止日期

5.1 信息披露期限自融资人向链投网提交融资项目资料或相关申请之日起,至融资人与投资人共同声明投资人股权已完全退出或项目公司在任何国内外交易所合格上市或挂牌之日止。

第六条 附则

6.1 本规则为链投网《融资人规则》、《投资人规则》的重要补充,对链投网投资人、融资人用户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融资人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并给链投网或链投网用户造成任何损失的,链投 网保留对融资人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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