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领投人规则(试行)

第一章 领投人资质认证

第一条 领投人是指在项目所在领域有相对丰富经验的投资人及机构,由其指导和带领多名跟投人一同对企业进行投资。领投人应通过上海链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互联网非公开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领投人认证。

第二条 融资人在平台自行选择领投人,领投人根据平台制定的领投规则,可以选择领投或者不领投。

第三条 除满足合格投资人条件外,领投人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充分认同平台的发展原则及方向;

(二)在某个行业或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独立的判断力,丰富的行业资源和影响力,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具有投资管理能力以及投后管理能力;

(四)领投人至少具有1个投资项目的成功经历,或领投人具有自主成功创业的经验,或平台定义的其他的相关规则;

第四条 领投人与融资人应以双向自愿选择为原则。

第五条 领投人对一个融资项目的认购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该融资项目目标融资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章 领投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领投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融资项目信息;

(二)领投人需要对领投的项目进行点评,并将对项目的看法和领投的实际金额,在平台上公布;

(三)领投人负责为跟投人甄别及管理融资项目,领投人享有项目的额外收益(包括及不限于项目的超额收益等),具体的比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与跟投人达成一致意见。项目的超额收益佣金,将在项目成功融资, 平台收到项目的超额收益之后的一个月内予以结算,结算至领投人在平台的第三方资金账户。

(四)领投人的投资成绩将会成为该投资人在相关领域的投资记录,并向跟投人展示;

(五)项目融资成功后,领投人可以在平台上以平台认可的方式对自身投资经验和投资案例进行合理的宣传推广;

(六)平台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领投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领投人在与融资人进行深度沟通之后,确定领投意愿,根据平台指定的规则,确定领投比例,给出领投的看法。并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有尽职调查报告,须将尽职调查报告完整地披露给平台和投资人;

(二)确认领投后,领投人应协助融资人完善《商业计划书》,确定估值、融资金额、投资条件,确定投资协议等文件的具体条款,确定领投人和跟投人所取得的投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价格、投资者权利义务等)原则 上应相同;如果领投人所取得的投资条件与跟投人存在差异,领投人应在跟投人确认投资意向前向平台及跟投人说明并解释原因;领投人应对项目进行领投陈述并在平台上公布;协助项目路演和完成本轮融资;

(三)融资项目上线后,除该项目融资失败外,领投人不得退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已支付的资金或保证金不予退还,跟投人支付的认购款本金全部退还,该项目终止;

(四)领投人应根据平台《融资人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督促融资人在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五)领投人应接受跟投人的委托,对融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领投人按照《投资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担任融资人董事会成员或持股实体的普通合伙人或持股实体投资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成员;

(六)领投人应按照《投资协议》采取诸如出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如有)、电话沟通、实地走访等方式代表所有投资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每个季度领投人应至少一次(具体时间按《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将其采集 的投后管理信息向跟投人进行披露,或促使融资人主动公布该等信息。领投人还应代表所有投资人出席股东会或董事会,以投资人的利益为优先,合理评估收益与风险,尽职勤勉的作出最优投资决策,尽最大努力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七)如果领投人转让融资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收益权,跟投人有以相同价格和条件出售的权利,最高出售比例应等于领投人转让的股权或收益权占其全部持股的比例。

第三章 领投人须知

第八条 当前一个融资项目原则上只有一个领投人。经平台同意,若有多个领投人,多个领投人领投项目与平台线下沟通并进行确认。

第九条 领投人可领投自己推荐的项目,经平台审核和融资人确认后,在平台进行投资。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 领投人存在虚假投资、虚假陈述等情况的,平台将取消领投人在平台的投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一条 领投人未能正确、全面履行本规则项下之义务,或者违反其职责的,领投人应就因此给平台、融资人以及跟投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免责

第十二条 由于股权投资项目自身的风险性,领投人在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客观审慎、尽职推荐”的前提下开展领投及推荐;若项目由于自身原因出现信用风险、运营风险等风险,领投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平 台也在项目推荐栏向投资人公开展示“免责声明和风险提示”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领投人若出具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对领投人披露的尽职调查报告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平台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无需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在规则生效期间,凡由本规则引起的或与本规则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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